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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 税法规定残值和固定资产残值
1、固定资产残值率是指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对于5%的统一残值率的从何时开始执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5、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文件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执行5%的执行时间为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即2003年6月18日。
6、国税函[2005]883号通知则明确了企业确定5%固定资产残值率的适用时间: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7、所以,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是税法进行具体的规定的,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8、新会计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9、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0、内资企业残值率是原值5%以内由企业自行合理确定。
11、外资企业残值不低于原值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12、不按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抵扣。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