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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_公司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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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公司法修正草案_公司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公司法修正草案_公司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1公司法修正案谁提出的

2021公司法修正案是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司法修订草案为什么没出台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归纳总结,其主要修改内容有七点: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二、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三、完善公司设立、清算制度;四、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六、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七、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草案亮点

近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本次草案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实质新增加修订近70条内容,德赛法商结合本次草案修订情况,总结出企业家应关心的立法动态。

一、简化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繁荣

1、允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前我国仅规定一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次修改将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激发市场活力。

2、允许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出资方式。草案肯定了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公司出资的合法性,为“债转股”、“股权激励”等企业融资方式提供更便捷渠道。

3、简化公司退出程序。新增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途径,如无特殊约定,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从而保护合法退出。

二、强化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职能分工

1、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例如规定公司设立、变更时应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的设立登记、变更申请书等文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等。

2、提高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责任意识。明确前述人员应承担忠实及勤勉义务,强化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及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连带责任等。

三、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

1、强化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立了“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

2、扩大了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草案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对企业家而言,本次草案提出的全新规则,也对公司治理、风控合规等多方面带来全新挑战。

德赛法商将持续关注立法动态,并结合长期服务企业客户的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与时俱进的法律服务。

2013年公司法都修改哪些条款

2013年公司法都修改哪些条款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档案,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档案,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06年的公司法相对于99年的公司法做了哪些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草案: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草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草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草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 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草案: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 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草案:删去上述规定。 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式 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草案: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 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 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公司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草案: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2013年12月28日主要修改了《公司法》哪些内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资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我国的公司法做了哪些修改?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 鼓励投资,方便公司设立;

1、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

2、 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 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 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自治理念,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1、 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股东一致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优先。

3、 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 *** 审批。

4、 放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5、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6、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疑义,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进一步建立公司制度,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1、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公司法第89条完整条款

公司法第89条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2011年修改了吗?

暂时没有修订。

目前最新版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司法解释并非法律的修改,而是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解释,不是法律,效力等级低于法律。

公司法法条修改的意义

《公司法》法条修改的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 *** 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 *** 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物件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 *** 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意义而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公司法》第43条条款是什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司法》中的哪些条款属于“刺破公司的面纱”的规定

“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