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_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购买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并允许加计扣除
(一)享受该政策的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是在四季度购买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如果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在税法上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上仍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不得分年计提折旧,否则不能享受加扣政策)。
5、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6、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比如公司是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的企业。
2、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 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 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2022
法律主观:
一、固定资产的最新标准如下: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实施时间
2022年6月22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该管理办法的最新实施时间是2022年6月22日,在2022年6月22日,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2022
一、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1、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确认
新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法律分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如下: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资产管理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1.2.各机房网管负责本机房桌椅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耳机机柜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微机中 心有统一管理与购置权。 1.3办公室负责办公室电脑桌椅相关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法律客观:
第一,固定资产残值及其使用寿命。残值的大小及使用寿命的长短会影响折旧的计提,进而会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各期损益的金额。新准则将预计净残值定义为: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期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期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该定义完全是翻译过来的。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以下简称IAs16)第16条可以发现残值是一个现值概念。与以往相比,现在对残值的预计更容易把握,因为未来的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受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时间越长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就越不易把握。运用新的残值定义以后,预计净残值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被加以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估计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偏离程度会越来越小。预计净残值确定方法的改变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会计准则体系核算理念的变化:尽可能地向资产负债表观靠近。资产负债表观比较注重资产的质量,而预计净残值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大小,这种影响一方面通过计提折旧体现,另一方面通过减值测试体现。在进行减值测试时,预计净残值直接影响到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IAS16中提及的“主体特定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大小。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特征之一是使用寿命超过一年。新准则对使用寿命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是一致的:使用寿命既可以用时间来表示也可以用工作量来表示。第二,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新税制下,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同定资产的范围。新的规定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实际上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对企业的一种鼓励和扶持——减少固定资产取得期的现金流出量,增加固定资产整个使用期的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的增值税。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论其是否用于生产,进项税均不得抵扣,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不动产即便是外购的,对方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出包方式自建,承建单位同样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为了简化税制,为自营建造生产用不动产而外购的工程物资所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如果是纯粹定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这部分工程物资所对应的增值税是应该予以抵扣的,因为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最终要计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中,也即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是要增值的。对于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核算上应保持口径的一致:如果外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自行安装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也不必转出去。同理,将这些固定资产报废或转作纯粹非生产用途时,应按账面价值比例将进项税额转出去。第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新准则体系下,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基于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比较严格,当期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是由于上期盘亏而造成,它不同于存货的盘盈,其很可能是由于收发计量的差错造成的。如果继续沿用旧准则的做法,企业很可能会人为地操纵利润:利润多时,盘亏固定资产;利润少时,盘盈固定资产。是否有必要将固定资产盘亏也作为前期差错予以处理,从而使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对称性,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即便前期有盘盈,前期已经做了上一期的差错更正,即前期的盘盈没有体现为前期的收益,前期已经没有差错了。也就是说,如果前期盘亏属实,则后期无需调账;如果前期盘亏不属实,则后期盘盈时也会将其作为差错予以更正。第四,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处理。现行准则规定,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到当期的管理费用中。这种规定完全借鉴了IAS16的做法。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费用计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期末对存货进行计价时,该部分修理费用势必会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形式从存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掉。也就是说,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费用计入到“制造费用”和计入到“管理费用”,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的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反而会简化会计的核算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就应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应该重新审视成本费用与期间费用间的关系。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