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相关规定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经济补偿办法,而是劳动部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法 200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是指符合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符合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不受十二个月限制,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08年1月1日之前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在继续有效,并没有废除.而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不过就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的劳动合同部分拿出来单独立法.对于劳动合同部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对于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追加,追查还是合法有效,
而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参照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两布法律.相互之间有抵触的,执法后者.没有抵触的,还是执行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保护比较全面,但是不够细致.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块规定的比较细致,但是对于其它方面就不够全面了.
一年补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零八年后就没有这个十二年的时间限制
20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20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急!!!谢谢!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经济补偿金上是有区别。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08年之前签的劳动合同,现在是否根据新劳动法有所改变呢?
08年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随着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就要按照新的劳动法执行。
所以无论是赔偿或者是工资的标准以及福利待遇,都要适应现在的标准。
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需要根据现在新颁布的劳动法,进行改变。
但是劳动法根本就没有太多的变化,在劳动合同上基本上是不需要改变。
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后区别
1、2008年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区别在于:2008年前签订的合同,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法不计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2008年之后签订的合同,可计算签约次数。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订过服务期合同,员工在服务期满前辞职,公司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你和公司没有约定过服务期(必须在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合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