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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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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重点控制区有哪些地方

主要根据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确定的地区和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划分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划分


大气污染修改单中重点地区和一般的区别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201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空气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首次对我国自

2013年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进行评价,同时将PM2.5、CO和O3纳入空气质量评价指标,对说清我国空气质量现状、明确大气污染治理

重点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报告》的内容,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从74个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看,能得出哪些结论?

答: 2013年74个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是空气污染相对较重的区域。尤以京津冀区域污染最重,有7个城市排在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位。京津冀区域城市

PM2.5超标倍数在0.14~3.6倍之间,长三角区域城市PM2.5超标倍数在0.4~1.3倍之间(舟山市不超标),珠三角区域城市PM2.5超标

倍数在0.09~0.54倍之间。说明国家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决策是正确的。从监测结果来看,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与

达标目标尚有较大差距,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达标有相当的难度,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达标具有较大希望。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全国人民的共同

努力,力争使“三区”早日成为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

二是空气污染呈现复合型特征。74个城市首要污染物是PM2.5,其次是

PM10,O3和NO2也有不同程度超标情况。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5~9月O3超标情况较多,已不容忽视。74个城市空气质量呈现传统煤烟型污

染、汽车尾气污染与二次污染物相互叠加的复合型污染特征,说明燃煤、机动车对空气污染贡献较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采取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产

业结构、加强机动车管理的措施是正确、得当的。

三是空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城市空气重污染主要集中在第一、四季度,74个城市

PM2.5季均浓度分别为96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第二、三季度PM2.5季均浓度分别为56.7微克/立方米、44.7微克/立方米。

2013年1月和12月,京津冀、长三角、中东部地区发生了两次大范围空气重污染过程,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重污染天数占全年重污染总天数的

53.4%。

问:从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看,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分析城市环境空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缓慢,发展模式依然粗放。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业发展过快、比重过大、集中度高,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

二是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缓慢,发展模式依然粗放,大气污染物长期超环境容量排放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根本原

因。74个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三区”城市,具有人口密集、产业密集、消费密集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等特点,如2012年河北省第二产业

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为52.7%,粗钢产量超全国总量的1/4。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占全国面积的8%,消费了全国43%的煤炭,生产了

55%的钢铁、40%的水泥、52%的汽柴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粉尘排放量占全国的30%,单位面积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是城市化加快带来空气污染压力。城市汽车保有量逐年提升,交通拥堵期间汽车长时间处于怠速状态,加大了尾气排放量。市政建设和道路、施工扬尘等污染源也加剧了空气污染。

四是不利的气象条件是诱发重污染发生的外部环境条件。2013年,华北平原和山东半岛的大部分区域年均风速同比普遍减少0.1m/s~0.3m/s。静

风、逆温现象增多,空气流动性差,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华北平原大部、山东半岛北部地区、长江中下游和西南地区降水较常年同期偏少,其中河南、天津分别较

2012年偏少24%、21%,弱化了对空气污染物的清除,进一步加剧空气污染程度。

问:2012年初空气质量新标准正式颁布,并在74个城市率先实施,目前,新空气质量标准已实施一年多,如何评价空气质量新标准?

答: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发布,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阶段转变,这对我国环境管理思想和理念将带来积极影响。

从新标准监测结果分析,空气质量新标准符合我国环境空气污染分布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标准的出台使我国由

世界最宽松空气质量标准的国家之一,成为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同步开展PM10、PM2.5监测的国家,特别是将PM2.5纳入新标准,对于我国环

境空气质量逐步与国际接轨、落实环保为民、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二是74城市监测结果表明,引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值的新标准,监测的主要

污染物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的客观实际,为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

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具有较大的作用。三是提高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下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基本一

致,为公众健康出行提供科学指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要开展空气质量考核和排名,如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答:环境保护部将从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强化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一是实现城市站数据点对点传输,实时向国家传输监测数据,并实时对外发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通过国控网远程质控对国控站运行和维护、校零校标、监

测设备参数进行无缝隙监督,实现远程质控;三是制定和出台了《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强化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制;四是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督查机制。2013年,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大检查,采取网络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比对核查的方式,组织近百

名专家对29个省、76个城市的部分国控空气监测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各省要求整改,有力提高了空气监测数据质量。

问: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以来,总体上说监测数据与人民群众感受是一致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一致的现象,如何解决?

答:目前对外实时发布的AQI指数,是根据最近24小时污染物浓度的滑动平均值计算出来的,实际上反映的是最近24小时污染物浓度的平均水平,而不是当

前小时污染物的污染情况。因此,当气象条件突然变化,如冷空气到达或逆温、静风条件时,造成空气质量在几小时内突然好转或突然恶化,会出现我们公布的

AQI指数与公众感受不一致的情况。环境保护部已对发布内容进行了改进,用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当前小时浓度值计算城市及点位空气污染指数,实时反映颗粒物

的污染情况,让发布的颗粒物污染状况与公众的感受相一致。

问:在2014年空气质量监测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2014年,我们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监测提出的要求,狠抓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力推进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工作。全力巩固第一、二阶段监测工作成果,努力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监测点位稳定运

行、数据可靠。推动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力争早日完成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新标准监测能力全覆盖。实施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城市要积

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力争早日向社会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监测数据。

二是抓

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环境保护部已要求相关地区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

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为地方及有关部门提供连续

重度以上空气污染过程的监测预警信息,为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

三是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

究工作。客观地分析空气中污染物的来源,将有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也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项工作内容。2014年,全国各直辖市、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启动源解析研究工作。其中北京、天津和石家庄要在上半年前提交初步成果;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14年底前提交源

解析阶段性研究成果。

四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充分运用2012~2013年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大检查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点选择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开展回头看“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进一步创新检查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检查的方式方法,积

极构建常态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有效促进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规范化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行政干预、数据造

假等严重问题的单位约谈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并给予严肃处理,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不断增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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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释义】 本条是对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

我国酸雨正呈蔓延之势,是继欧洲、北美之后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80年代,我国的酸雨主要发生在以重庆、贵阳和柳州为代表的川贵两广地区,酸雨区面积为170万平方公里。到90年代中期,酸雨已发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及四川盆地的广大地区,酸雨面积扩大了100多万平方公里。以长沙、赣州、南昌、怀化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现已成为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地区,其中心区年降水pH值低于4.0,酸雨频率高于90%。以南京、上海、杭州、福州、青岛和厦门为代表的华东沿海地区也成为我国主要的酸雨区。华北、东北的局部地区也出现酸性降水。1998年,全国一半以上的城市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其中70%以上的南方城市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北方城市中西安、铜川、图们和青岛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划定专门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采取必要的从事加以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划定了全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依据和条件

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来划定。当然,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是必须考虑的。

三、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区域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区域包括:已经产生酸雨的地区、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

目前我国酸雨控制区包括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城市、地区,总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约80万平方公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约29万平方公里。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约为全国排放总量的60%。

根据《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什么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新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 两控区”即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