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或将失去农房翻建资格
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或将失去农房翻建资格
最新农村集体成员认定_最新农村集体成员认定有什么作用
2022年12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里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认定给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成员身份丧失条款在第十八条,其中明确指出“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将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也就是说该法顺利实施后,按照规定农村户籍的公务员将失去集体成员身份,连同失去的还有作为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各种福利性权利,比如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现有房屋不得翻建和改扩建等。
因为国家公务员享受有国家体制保障,不用再继续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不再与农村形成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用再依靠集体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我想这就是农村出身的公务员为什么会失去集体成员身份的主要原因。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的福利性政策,成为公务员失去村集体成员身份后自然也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成为公务员的村民将立刻被“清理”出村集体,也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村里拥有房屋,不能在村里居住。
如果村民成为公务员之前,自己在农村有宅基地房或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房,虽说失去了宅基地使用资格,但是自己的房还在,那么根据农村“地随房走”政策,还可以在房屋续存期间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但这种对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也仅限于房屋续存期间,一旦房屋“灭失”后,对宅基地使用资格也将随之失去,而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在分配给符合使用条件的村集体成员。
有人也会有疑问,房屋灭失不能再使用宅基地,那我是不是可以在房屋续存期间对房屋进行翻建或改扩建呢?上面我们提到的房屋“灭失”并不只指的是自然倒塌,也包括人为损毁或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再适合居住等情况。因此村民成为公务员后,他在农村的房屋不可以再进行翻建或改扩建,唯一能做的就是修缮和维护,尽可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房屋灭失,自己将失去农村房屋,失去再继续在农村生活的基础。
如果成为公务员之前,该村民没有宅基地房,与父母在村里生活居住的,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继续在农村生活。如果没有农房可继承,由于其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因此以后也没有资格再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使用。因此这种情况下该村民也不得不离开农村生活。
有人还会说,自己成为公务员后,中间被辞退出公务员队伍、主动离职或退休后该怎么办?
这里我要给大家解释清楚一个概念:村民≠村集体成员,一个人拥有了该村的农村户籍,可以说他是这个村的村民,但并不可以说他是这个村的村集体成员,如果想由村民转变为村集体成员,还需要村集体召开集体成员大会,征得多数村集体成员同意后才能成为集体的一个成员,而要符合成为村集体成员身份资格,需要村民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靠集体关系生产生活。因此成为公务员后不属于所在村集体的成员身份,但可以是村里的村民。
这也就可以很好解释村民的公务员身份失去(被辞退、离职、退休)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依靠村集体生活,以后会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通过村集体大会恢复自己集体成员的身份,进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如果自己不再依靠所在村集体生活,自己在城里有房又有稳定的生活能力,偶尔回村生活,自己离开农村也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那就不能也不用恢复自己集体成员的身份。
除了宅基地,有人还会想到承包地,村民成为公务员后对自家承包地又是怎样的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家庭某一成员并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这一户下还有人,户头还在,该户内部某一成员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对家庭土地的继续承包经营。
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本是将于2027年左右到期,但是国家又决定将第二轮土地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57年前后到期。因此这么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土地并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只要承包户还在,即便户内某一成员变动,也影响不到这一时期内土地承包经营的合约关系。
由此可见,村民成为公务员后丧失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期内的家庭承包地。
202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是什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思如下: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
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如下: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修房怎么批宅基地
法律主观:
一、村改居后能批宅基地吗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这就是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三、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2)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3)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4)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6)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结婚 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3)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已死亡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综上所述,村改居后若是要申请宅基地的,需要向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同意,然后由集体向县政府申请批准。
法律客观: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农业农村办公室可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
不可以。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业农村办公室不可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是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
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下面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疑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以上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细则,但各地应该稍有差别。
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主观: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还有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或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4、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5、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6、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7、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来说,如果想申请到宅基地,首先得满足下面的几个条件:,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1、占有。,占有是其他使用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为了实现其支配、控制等目的,使用权人必须对其宅基地实际占有,唯有如此才能继续行驶其他使用权。,2、使用,使用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属性、约定用途等在宅基地上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由于我国设立宅基地的目的系为了保障农户的居住条件,因此宅基地的使用还是应当以实现居住目的为主,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搭建厕所、猪圈等配套设施、种植少量蔬菜等,这些都是允许的。,3、收益,收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宅基地而获取新增价值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农民在宅基地上种植果树、养殖家禽而获取的天然孳息;二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城市发展,若干年后,房屋本身价值的提升。,4、处置,处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基于转让、继承等法定理由而对使用权或者地上房屋的处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处置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依法处置,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完成,且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5、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了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使用权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针对第三人行使。,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我们知道,想要拥有宅基地或是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不然是不能够使用宅基地的,胡乱的使用就是违法行为了,所以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