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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1994年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具体如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流程具体如下:1、原告向法院起诉;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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