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丽游戏ing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艾丽游戏ing 1

大家好,今日怡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1、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2、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4、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5、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6、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7、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

8、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9、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0、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11、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12、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承受人没有确定前,应当中止诉讼。

13、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

14、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15、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16、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