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多少年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保护学校的利益,而不是帮学校摆脱责任找一个合理的借口颁布实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其在教育法的框架内明确了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规范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了事故责任社会化的新思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方法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方法如下:
1、 发现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比如,如果有学生在游泳时突然出现溺水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救护;
2、 如果学生出现了伤害,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简单的伤口处理;如果情况严重,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学校应该联系学生家长,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的部门;
3、 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比如,对于突发的天气灾害,学校应该积极疏散学生,确保他们的安全;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学校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学校的师生应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比如,学生应该知道如何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会自救和互救等;
5、 对于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学校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同时,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安全事故一般类型如下:
1、校园火灾事故;
2、楼道踩踏事故;
3、山火事故;
4、危房坍塌事故;
5、校车交通事故;
6、人为砍杀事件;
7、春游交通及翻船事故;
8、触电事故;
9、食物中毒事件;
10、游泳溺水事故。
综上所述,对于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如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的情况,在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做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二是应当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三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日常教育和生活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对于学校也是很有可能存在各种意外,如果在校学生发生事故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进行,当然首先肯定是要救助学生,认真处理其受伤的伤口,其次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及老师,毕竟学生在处理事故时经验不足,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