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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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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纲要求: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了解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三、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2、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本讲要点: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2、 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内容讲解: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5、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6、(2) 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7、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

8、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7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10、(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1、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

12、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

13、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14、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15、(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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