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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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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窗口行业服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

4.加强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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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临床路径的开展和管理。要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5个病种,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10个病种,启动乡镇卫生院临床路径的开展。各医院要建立健全临床路径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做好临床路径的出、入径及变异管理。

(五)治理违规执业问题。

1. 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继续开展基层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

作,重点检查对不达标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 规范依法执业行为。认真做好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工作,严肃查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跨类别、超范围执业等行为。

3.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取缔江湖游医、假医生等非法开设诊所,从严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六)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1. 严禁各医疗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实行医疗广告信息及健康宣教信息审批制度。

2. 严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

(七)治理咨询冷漠,投诉处理不积极。

1.大力开展行业作风整顿,继续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2.全县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投诉处置办公室,明确专兼职人员。

3.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受理、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4.县卫生局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明查暗访,坚决查处一批

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差的医务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

(八)治理不尊重病人隐私权行为。

1.在医务人员中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 学习 ,切实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养,树立尊重患者隐私权意识。

2.进一步改善门诊就诊环境。各医院要加大投入改善门诊就诊环境,实施人性化管理,做到“一人一诊室”,诊室、治疗检查室、注射室设保护性隔帘;门诊、电梯等显要位置张贴关于“保护病人隐私、关爱病人”的提示标语;尊重患者民族习俗及宗教 信仰 ,对有特殊需求的患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应急机制,病人较多时增加门诊诊室;在门诊挂号、检验及交费处设立安全线等措施保护病人隐私。

3.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保护性医疗。医务人员应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等,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原则的情况下得到尊重;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患者授权的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班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秘密;对异性患者实施处置和检查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医务人员在为病人更换被服、衣物、翻身、在床旁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时,在不影响操作效果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病人暴露,同时设置屏风或隔帘;医院检

验科应妥善保管好病人实验室资料,设专人管理,检验结果及相关信息应严格为病人保密;对院内或科内安排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知学习内容,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医务人员进入病人房间前应敲门。

4.加强社会宣传。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隐私权、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患者树立保护自己隐私权的同时也尊重别人隐私权的意识。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4月1日~4月20日)。衡阳县卫生局成立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医政、中医、农卫、药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政股股长兼办公室主任。全县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干部职工根据本方案的部署,召开本单位的动员大会,组织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749号),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六),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的通知(湘卫办发20177号),中共衡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切实抓好34个专项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衡卫组发2017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文件,结合本院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同时成立本单位的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在4月15日前上报县卫生局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医政股)。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2017年6月31日)。全县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科室、医务人员逐条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要明确专门的部门与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资料,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县卫生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对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全县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底前报县卫生局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及以上医院自查整改报告要在5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章建制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的主要科室和主要环节,认真分析产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一岗双责”的责任制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四)检查评估阶段(8月1日~9月30日)。县卫生局组织

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全县卫生系统整治不规范行为的具体做法、推进情况、实际效果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报和督促处理一批医疗机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作不力导致整治工作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实现医务人员满意、群众满意的整改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县卫生局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具体体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本单位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使整治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搞好整章建制。各医院要明确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整章建制的工作任务与目标。将各阶段任务分配到部门,具体到人,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将整治工作放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同安排、同部署,使整治工作与医德医风教育、医疗秩序维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努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实现专项活动的整治目标。

(三)加强督导检查,注重整体推进。各单位将专项活动的

整治内容整体推进,注重整体效果。要强化督导检查与整治效果评估,县卫生局负责对全县各医疗单位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对敷衍应付、工作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进行督促,对工作不力,导致人民群众严重不满,以致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评议,强化效果。要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工作,建立医德考评电子档案,将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工资晋级、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硬指标;要充分发挥卫生工作监督员的作用,定期邀请和热情欢迎他们对本地本单位的行业作风进行监督和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要积极探索和推行第三方行风评议机制,让社会和群众来评价卫生工作的满意度,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中。

医院不合理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行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三、重点内容(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责任分工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五、实施步骤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二)自查阶段(2021年5月—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二)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院不合理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法律分析:(一)不合理检查。主要表现临床检查不合理,重复检查,大型检查指征不明显。(二)不合理用药。主要表现为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辅助用药指征不明确,临床用药不合理等问题。(三)不合理治疗。主要表现为临床治疗不合理,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患者治疗及使用高值耗材签字等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四)违规收费。主要表现为医疗项目分解收费、私设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