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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理工学院分数线 浙江大学理科生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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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分数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分数:5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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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2022年在全国本科院校排名第839名。学校位于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占地约1116.1亩,总建筑面积约36.04万平方米。

学校拥有先进齐全的教学、实验配套设施,建有各类高标准教学实验室59个。千兆带宽专用光纤直通浙江大学,共享各类数字资源。总面积2万平方米的图书馆拥有藏书151万余册。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形成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两院院士3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特优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宁波市“3315”创新团队、“甬江学者”、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等各类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194名。

学校有商学院、传媒与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与能源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数据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设计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

根据中国教育在线资料显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具体如下:

1.2022年江西理科本科二批普通类分数线508分,文科本科二批普通类分数线520分。

2.2022年江苏理科本科批普通类分数线513分,文科本科批中外合作办学分数线506分。

3.2022年四川理科本科一批普通类分数线523分,文科本科一批中外合作办学分数线511分。

4.2022年湖北理科本科批普通类分数线507分,文科暂无数据。

5.2022年湖南理科本科批普通类分数线496分,文科本科批普通类分数线494分。

浙大宁波理工大学分数线

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表

1、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河北省物理类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5分,所对应的最低位次为73836位;

2、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江苏省物理类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3分,所对应的最低位次为94145位;

3、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浙江省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65分,所对应的最低位次为88742位;

4、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安徽省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8分,所对应的最低位次为56952位;

5、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福建省物理类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2分,所对应的最低位次为45441位;

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表

1、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浙江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6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6332;

2、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安徽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1948;

3、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湖南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7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6378;

4、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广西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02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36672;

5、2021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在四川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01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45047;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

没有的。。文科往年是差8,9分,但去年特别低,是500,离2本差16分,不过我估计今年没这种好事情了,还是要慎重考虑。理科的话投档分数相对较高,去年是494,2本线是504.(仅限于浙江考生参考)

我估了490报的那个学校

我觉得那个学校还不错~

我是宁波理工的。。我劝你别报我们学校

跟分数无关,跟那个排名影响最大,你明白吗,我在宁波读大二本科,以排名为准,你可以第一自愿填这所大学,记住是第一志愿,不然会后悔的!!!

往年都是接近二本的

参照往年资料么。

浙江理工大学分数

浙江理工大学分数如下:

一、浙江理工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本省)

1、浙江理工大学2022年在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一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593分;

2、浙江理工大学2022年在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平行录取一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580分。

二、浙江理工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外省市)

1、在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567分、历史类563分;

2、在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为:物理类506分;

3、在云南省(普通类本科一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576分、文科605分;

4、在黑龙江省(普通类本科一批A段)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508分、文科513分;

5、在辽宁省(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545分、历史类567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