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山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山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文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法律主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工资条例出台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废止。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于明年初率先出台。 《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 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一条:
山西关于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主观:
大部分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偏低的原因,导致不少在外打拼的农民工都有可能遇上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更是于今年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何解读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以此构建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其中,市场主体负责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确了市场主体范围、具有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才能真正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工资得以按时足额支付。《条例》明确了五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具体为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主体具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分包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但基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特点具有特别的义务和责任。一、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义务1、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2、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3、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包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除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分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1、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2、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山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律主观:
一、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980元、二类900元、三类820元、四类740元,依次调整为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6.5元、二类 5.9元、三类 5.4元、四类 4.9元;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 2.3元、二类1 1.3元、三类 10.4元、四类 9.4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 加班加点工资 ;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客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2012年内有23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据悉,2012年曾上调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北京和陕西将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浙江也将在2013年1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调过后的数据,在这24个省市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12月18日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表示,2012年23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发现,2012年,北京、四川、江西、陕西、深圳、山东、上海、天津、广西、宁夏、甘肃、山西、云南、重庆、江苏、新疆、福建、海南、青海、湖南、河北、内蒙古、黑龙江这23个省市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和陕西自2012年1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后,将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调,上调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陕西由1000元/月上调至1150元/月。而浙江省继2011年4月1日之后也将在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标准由1310元涨到1470元。人社部10月25日曾公布数据显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14元。而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在调整后的这24个省市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依然是深圳(1500元),其次是浙江(1470元)和上海(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依然是北京(15.2元),其次是新疆(13.4元)和深圳(13.3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份减少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发现,今年较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数量有所减少。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23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而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可见,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较2011年减少了1个。而展望2013年,目前北京、浙江、陕西这3个省市已经确定了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幅度均超过了10%。其中,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1.1%。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由1310元涨到1470元,涨幅达12.2%。将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据悉,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而国务院6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提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12月18日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表示,2012年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序进行,年内有23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到2012年的5年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12.6%。对于2013年的工作,提出,一要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同时,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长治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2022年长治市最低工资标准:
1、潞城区、襄垣县为一类地区,全日制用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
2、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二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3、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三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
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劳动者授权的亲属代为领取,但应当有委托证明;
3、企业应及时支付工资。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期支付工资。工资如果按月支付,必须确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如下: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太原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如下:
1、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2、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工资,停产超过一个月,但也已经复工了的企业,对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这些职工,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对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生活费就行了。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疫情停工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上班的,仍按正常出勤算;没有上班的,按没有出勤算。因为疫情停工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综上所述,如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