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科基金被认定为什么级别
您好,西安市社科基金是指由西安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支持社会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西安市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推动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
陕西省基金系统_陕西省基金会
根据相关规定,社科基金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西安市社科基金被认定为市级基金,属于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地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
市级社科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资金来源也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与国家级和省级社科基金相比,市级基金规模较小,资金支持力度也相对较弱。但是,市级基金的申请和管理相对较为简便,更容易被本地社会科学研究者所接受和利用。
总之,西安市社科基金作为一项市级专项基金,虽然级别较低,但对于促进本地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仍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西安市社科基金是指由西安市政府设立,用于资助社会科学领域研究项目的基金。根据《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联办字〔2007〕10号)规定,社科基金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经查询,西安市社科基金被认定为市级社会科学基金,属于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体系中的市级社科基金。根据《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市级社科基金在财政投入、管理机制、资助项目等方面都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市级社科基金也是省级社科基金资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促进地方社科研究的发展和繁荣。
西安市社科基金是指由西安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基金。根据《陕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法》的规定,西安市社科基金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优秀成果项目:重点资助已经完成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项目,该级别是最高级别。
2.重点课题项目:资助社会科学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资助社会科学领域的一般性研究项目。
4.青年项目:资助社会科学领域的青年学者开展研究的项目。
根据官方公示和评审结果,具体的西安市社科基金级别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也不同,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级别进行申请。
西安市社科基金按照其资助项目的数量、级别、质量等方面的不同,可分为多个级别。目前,西安市社科基金的级别分类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市委直属资助项目等。其中,重点资助项目属于该基金的最高等级,其资助的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可以获得更高的资助额度和更多的政策支持。其他级别的资助项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需求,获得的资助额度和政策支持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前往西安市社会科学基金网站进行了解。
市级基金。
根据相关规定,社科基金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西安市社科基金被认定为市级基金,属于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地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
根据西安市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安市社会科学基金将评定为以下四个级别之一:一级基金、二级基金、三级基金、四级基金。根据基金的财政经费、课题评审情况、研究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其中,一级基金为最高级别,四级基金为最低级别。评定结果将由西安市社科联正式发布。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为省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于1991年,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管理。 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是现阶段国家社科基金中层次最高,资助率力度最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社科基金一般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英文: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of China,简称:国家社科基金)。1986年10月27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小组会议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现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第八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第九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第十一条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第十二条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