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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报价)
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报价)
章 总 则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一般需要测量上岗证。
工程检测是为保障已建、在建、将建的建筑工程安全,在建设全过程中对与建筑物有关的地基、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进行测试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经典」
开展建筑质量月活动,较好地营造了“质量月”的气氛,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接下来是我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贯彻《关于开展20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和市委宣传部、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区建设交通委在九月份开展了“质量月”活动,主要做了“六个一”工作:
1、召开一次“质量月”活动动员会。利用日常抽巡查工作时机,督促施工单位召开“质量月活动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2、组织一次大型技术业务培训。组织了《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施工控制及质量验收要求》业务讲座,邀请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苑麒高级工程师主讲,针对建筑节能从材料、施工直至验收全过程进行讲解,我区共有80名项目参加了培训,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二) 根据(建质[20]217号),省建设厅(闽建建[20]37及南建管[20]51号)《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和开展紧扣“质量安全、共同的”活动主题,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地开展了20年“质量月”活动,现将此次“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重视,明确
为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地开展好这项活动,我局成立了“质量月”活动小组,制定了简洁、明确的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在质量安全例会上进行了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质量月”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营造气氛,广泛宣传
10月8日在质量安全例会上,组织各方主体,认真学习有关“质量月”活动的文件,细心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内容,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监理企业督促具体实施,本次活动。共发放工程质量基本常宣传材料200余份,悬挂标语横幅10余条,张帖宣传标语100余张,内容主要涉及“质量月”的宣传口号,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等,较好地营造了“质量月”的气氛,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重拳出击,整治风暴
本次的“质量月”活动,结合了我市的具体情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展开的,一是积极开展了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禁止使用粘土砖的专项检查;二是宣传贯彻南平市南建管[20]41号文《转发的通知》的精神,20年4月1日起,严格限制人工挖孔桩的使用,这一项目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基本控制,桩长也限定在15米规定的范围内,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这一工作在“质量月”活动期间加大了查处力度,也已完全禁止使用;三是针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内容,组织了施工质量、施工临时用电等的专项检查,共发出20份隐患整改通知,其中4份为暂停工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84条,现基本整改到位,整改率为96%。
“质量月”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要以“质量月”为契机,深入开展创优工程的活动,以推动我市的工程质量更上一个台阶而努力奋斗。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三)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十二个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质量月”活动安排的通知》,积极组织全市施工企业和监督系统扎实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本市20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提高质量意识
1、落实,加强宣传发动。
上海建工、城建,江苏、浙江、中建、四川、广东等沪办建管别召开了在沪施工企业负责人质量月活动动员会,传达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要求,落实。施工企业纷纷成立“质量月”活动小组,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寻找企业质量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提高工程质量相关措施;宣传和动员职工,营造“质量月”活动气氛;组织职工进行规范的学习和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各企业及其工地共展出黑板报3100块,宣传标语、横幅3500条。各企业组织开展了各类质量方面的培训、知识竞赛、讲座、宣传会共场(次)。
2、加强质量自查,促进质量管理。
上海建工,城建,浙江、江苏、四川、中建等沪办建管处在9月份质量月活动中,广泛开展条块结合的质量月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对在建的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安装工程开展有重点地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以文件、简报及会议形式进行通报,据各单位不完全统计,共检查在建项目的单位工程7500个(次)。
3、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质量工程师质量培训班。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等进行培训,参与培训的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质量工程师共有150余人次,切实从理论上提高了企业质量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强化质量监督。
1、组织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建筑市场,提升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开展了全市住宅建筑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了40个工地,共开具局部停工整改指令单4份、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9份。被查工程以二、企业和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总包的工程为主,检查表明,工程的现场质量状况总体受控,基本能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施工;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总体规范。但通过检查同时也发现部分工地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运转不正常。
2、组织开展全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本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检查本市建筑工地30个,涉及监理企业30家,其中甲级资质15家,乙级资质13家,丙级资质2家。签发局部停工指令书1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15份。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监理单位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实物、现场建材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监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毕有回复、质量问题能封闭。但全市监理企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低资质监理企业,质量监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组织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全市预制构件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抽查了本市二级构件生产企业24家、构件生产企业6家、住宅烟道生产企业8家,外省市进沪预制构件生产企业24家,开具3份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对生产质量控制不严,钢筋无生产许可证,实物质量合格率低及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分别作出了整改要求。
4、组织开展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及原材料使用的行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检查”。共抽查36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1份。大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进场验证、复试;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配合比设计、调整;试验室人员配备、检测设备、检测环境等环节能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也暴露出个别商品混凝土生产由于企业管理层变更较大,质量负责人更迭频繁,企业内部管理松懈,质量意识淡薄,在原材料复试、混凝土生产中违规;对原材料备案证明现场使用验证单不够重视;尤其在质量管理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5、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市安质监总站对本市部分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了质量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包括建筑材料、基桩、钢结构、室内环境在内的20家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查表明通过对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宣贯和执行,检测机构普遍增强了质量意识,检测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得到规范和提高,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缺乏必要的自检措施;检测人员放松自身要求,导致在一些基础管理上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问题的性质还很。对此检查小组作出了查处和整改要求,共开具了7份整改指令单。
6、组织开展全市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安装工程的重视与检查,规范安装工程的质量行为,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全市安装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本市在建项目安装工程40个,其中大型工业装置4个,厂房10个,轨道交通车站2个,办公楼公建项目14个和住宅高层10个,共开具了质量问题整改单23份。这次专项检查是本市近十来安装工程的一次综合检查,首次将安装设计、安装材料纳入到检查范围。检查表明,本市建设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质量总体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施工质量标准出现稳步提升态势;有关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各方,能按照有关规定,重视安装工程管理和施工。但同时也暴露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发展的不平衡,少数工程在管理上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违规施工、违章作仍有出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意识不强。
三、聚焦重点,严格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1、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效能监察大检查
为贯彻《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意识,推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此次共检查了10条轨道交通线的36项工程。检查发现,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得到了贯彻落实,质量安全制普遍建立并基本得到落实,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基本受控。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质量安全制度的编制缺乏针对性和可作性,有些工程对施工过程中风险点和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制定不够严密,以及招投标文件对人员资格要求在现场执行不严格等。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建设参与各方要制定切实措施,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
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大规模、高速发展期的到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难度日趋增加,技术风险居高不下。其中承压水的风险控制一直是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为了减少和消除轨道交通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总站邀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轨道交通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等有关单位,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组,对承压水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控制措施,防范承压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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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对策,充分发挥检测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应从组织制度上、组织结构上确保检测行业的权益。
行业协会应向有关部门建议制定有助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整合检测资源配置,杜绝压级压价、恶性竞争、出具报告、提供数据等现象的发生,增强行业协会抵抗风险的整体实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应把握行业发展动向,在一定程度上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完成有利于检测行业发展的技术性公关活动或重要的学术研究,促进资源共享,为行业协会成员提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并加强对检测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坚决制止、杜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弄虚作等不良行为。目前,不正当的竞争和过快放开的检测市场,扰乱和冲击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
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时,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唯利是图,通过弄虚作等不正当作迎合客户的需求,获取客户的检测业务,扰乱行业秩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遏制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秩序,使检测机构遵守行业规范,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检测机构应当不断地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以及激励机制,不断地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提高各个岗位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检测机构整体的检测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进一步扩大技术交流和沟通的渠道,可以外派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访问学习,聘请相关专家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作技能的培训,邀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学者专家前来讲学。
加强培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综合水平,从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综合服务水平提升。
[img]建筑工程检测方面的技术人员,需要考什么证书?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章 总 则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一般需要测量上岗证。
工程检测是为保障已建、在建、将建的建筑工程安全,在建设全过程中对与建筑物有关的地基、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进行测试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经典」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章 总 则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一般需要测量上岗证。
工程检测是为保障已建、在建、将建的建筑工程安全,在建设全过程中对与建筑物有关的地基、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进行测试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经典」
开展建筑质量月活动,较好地营造了“质量月”的气氛,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接下来是我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贯彻《关于开展20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和市委宣传部、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区建设交通委在九月份开展了“质量月”活动,主要做了“六个一”工作:
1、召开一次“质量月”活动动员会。利用日常抽巡查工作时机,督促施工单位召开“质量月活动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2、组织一次大型技术业务培训。组织了《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施工控制及质量验收要求》业务讲座,邀请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苑麒高级工程师主讲,针对建筑节能从材料、施工直至验收全过程进行讲解,我区共有80名项目参加了培训,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二) 根据(建质[20]217号),省建设厅(闽建建[20]37及南建管[20]51号)《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和开展紧扣“质量安全、共同的”活动主题,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地开展了20年“质量月”活动,现将此次“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重视,明确
为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地开展好这项活动,我局成立了“质量月”活动小组,制定了简洁、明确的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在质量安全例会上进行了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质量月”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营造气氛,广泛宣传
10月8日在质量安全例会上,组织各方主体,认真学习有关“质量月”活动的文件,细心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内容,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监理企业督促具体实施,本次活动。共发放工程质量基本常宣传材料200余份,悬挂标语横幅10余条,张帖宣传标语100余张,内容主要涉及“质量月”的宣传口号,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等,较好地营造了“质量月”的气氛,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重拳出击,整治风暴
本次的“质量月”活动,结合了我市的具体情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展开的,一是积极开展了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禁止使用粘土砖的专项检查;二是宣传贯彻南平市南建管[20]41号文《转发的通知》的精神,20年4月1日起,严格限制人工挖孔桩的使用,这一项目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基本控制,桩长也限定在15米规定的范围内,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这一工作在“质量月”活动期间加大了查处力度,也已完全禁止使用;三是针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内容,组织了施工质量、施工临时用电等的专项检查,共发出20份隐患整改通知,其中4份为暂停工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84条,现基本整改到位,整改率为96%。
“质量月”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要以“质量月”为契机,深入开展创优工程的活动,以推动我市的工程质量更上一个台阶而努力奋斗。
建筑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三)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十二个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20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质量月”活动安排的通知》,积极组织全市施工企业和监督系统扎实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本市20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提高质量意识
1、落实,加强宣传发动。
上海建工、城建,江苏、浙江、中建、四川、广东等沪办建管别召开了在沪施工企业负责人质量月活动动员会,传达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要求,落实。施工企业纷纷成立“质量月”活动小组,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寻找企业质量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提高工程质量相关措施;宣传和动员职工,营造“质量月”活动气氛;组织职工进行规范的学习和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各企业及其工地共展出黑板报3100块,宣传标语、横幅3500条。各企业组织开展了各类质量方面的培训、知识竞赛、讲座、宣传会共场(次)。
2、加强质量自查,促进质量管理。
上海建工,城建,浙江、江苏、四川、中建等沪办建管处在9月份质量月活动中,广泛开展条块结合的质量月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对在建的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安装工程开展有重点地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以文件、简报及会议形式进行通报,据各单位不完全统计,共检查在建项目的单位工程7500个(次)。
3、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质量工程师质量培训班。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等进行培训,参与培训的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质量工程师共有150余人次,切实从理论上提高了企业质量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强化质量监督。
1、组织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建筑市场,提升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开展了全市住宅建筑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了40个工地,共开具局部停工整改指令单4份、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9份。被查工程以二、企业和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总包的工程为主,检查表明,工程的现场质量状况总体受控,基本能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施工;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总体规范。但通过检查同时也发现部分工地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运转不正常。
2、组织开展全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本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检查本市建筑工地30个,涉及监理企业30家,其中甲级资质15家,乙级资质13家,丙级资质2家。签发局部停工指令书1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15份。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监理单位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实物、现场建材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监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毕有回复、质量问题能封闭。但全市监理企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低资质监理企业,质量监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组织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全市预制构件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抽查了本市二级构件生产企业24家、构件生产企业6家、住宅烟道生产企业8家,外省市进沪预制构件生产企业24家,开具3份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对生产质量控制不严,钢筋无生产许可证,实物质量合格率低及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分别作出了整改要求。
4、组织开展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及原材料使用的行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检查”。共抽查36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1份。大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进场验证、复试;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配合比设计、调整;试验室人员配备、检测设备、检测环境等环节能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也暴露出个别商品混凝土生产由于企业管理层变更较大,质量负责人更迭频繁,企业内部管理松懈,质量意识淡薄,在原材料复试、混凝土生产中违规;对原材料备案证明现场使用验证单不够重视;尤其在质量管理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5、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市安质监总站对本市部分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了质量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包括建筑材料、基桩、钢结构、室内环境在内的20家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查表明通过对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宣贯和执行,检测机构普遍增强了质量意识,检测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得到规范和提高,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缺乏必要的自检措施;检测人员放松自身要求,导致在一些基础管理上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问题的性质还很。对此检查小组作出了查处和整改要求,共开具了7份整改指令单。
6、组织开展全市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安装工程的重视与检查,规范安装工程的质量行为,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全市安装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本市在建项目安装工程40个,其中大型工业装置4个,厂房10个,轨道交通车站2个,办公楼公建项目14个和住宅高层10个,共开具了质量问题整改单23份。这次专项检查是本市近十来安装工程的一次综合检查,首次将安装设计、安装材料纳入到检查范围。检查表明,本市建设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质量总体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施工质量标准出现稳步提升态势;有关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各方,能按照有关规定,重视安装工程管理和施工。但同时也暴露出,本市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发展的不平衡,少数工程在管理上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违规施工、违章作仍有出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意识不强。
三、聚焦重点,严格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1、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效能监察大检查
为贯彻《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意识,推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此次共检查了10条轨道交通线的36项工程。检查发现,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得到了贯彻落实,质量安全制普遍建立并基本得到落实,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基本受控。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质量安全制度的编制缺乏针对性和可作性,有些工程对施工过程中风险点和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制定不够严密,以及招投标文件对人员资格要求在现场执行不严格等。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建设参与各方要制定切实措施,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
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大规模、高速发展期的到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难度日趋增加,技术风险居高不下。其中承压水的风险控制一直是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为了减少和消除轨道交通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总站邀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轨道交通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等有关单位,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组,对承压水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控制措施,防范承压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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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章 总 则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